弘扬蔡氏文化  传播蔡氏信息

      宣传蔡氏品牌  服务蔡氏宗亲


                    

蔡氏新闻 · 东莞樟木头官仓蔡氏宗祠重光十周年祭祖暨樟木..  · 福建南安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队到洪邦蔡氏农村幸..  · 福建漳浦县金浦梁麓书院举办春季祭祖暨蔡世远..  · 广东惠东县柯蔡宗亲联谊会举行蔡氏总祠重光暨..  · 郑州大学陈隆文教授一行赴尉氏调研纪实  · 香港新界蔡屋村组织宗亲到东莞塘厦参加祭祖活..  · 广东顺德甘竹蔡氏敬山公祭祖活动  · 关于集资修缮宋琼州太守蔡氏入粤始祖秋涧公古..  · 广东佛山市龙江蔡氏庸德堂举行祭祖活动  · 福建漳浦 蔡世远.蔡新故里委员会一行到福建省..  
宗族建设 更多

宗务百科

法律法规

宗亲组织

功德榜 更多

《蔡氏文化网》编辑部

组成人员


编 辑:蔡嘉蓉 蔡崇文 王奇蓉

编 审:蔡弘光

主 编:蔡海峰

 ·当前位置:首页 > 宗族建设 > 宗务百科 > 内容 

宗亲团体与社会自治

发布时间:2018-3-2
摘要:本文从宗亲团体及社会自治这两个概念的释义入手,通过对比宗亲团体与社会自治组织的性质、特征,归纳宗亲团体及社会自治的价值、功能来分析宗亲团体与社会自治的关系。宗亲团体作为实现社会自治的途径之一,如何完善宗亲团体促进社会自治的发展便成了我们应关注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宗亲团体;社会自治;功能;价值
  

一、简述宗亲团体

  (一)何为宗亲团体?
  宗亲亦称宗族,原则上是指源于一个祖先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同姓之人所结成的群体。《辞海》对宗亲有两种解释:一是同母兄弟,《史记・五宗世家》:“孝景皇帝子凡十三人为王,而母五人,同母者为宗亲。”二是同宗亲属,《晋书・何攀传》:“攀固让所封户及绢之半,所受者,分给中外宗亲,略不入己。” 而团体常指由多个追求特定目的的自然人自发结成的一种组织。社会中的团体有多种形态,常见的有以人为主的“人合”性强的团体和以财产为主的“资合”性强的团体。本文要探讨的宗亲团体属于“人合”性强的社会团体。学界对宗亲团体尚无统一定义。从宗亲和团体的概念出发并结合笔者在“宗亲团体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以查氏协会为例”课题研究中的实地调查 ,笔者认为宗亲团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是同姓人们出于共同利益、共同信念,寻求归属感和安全感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亲团体内在是一定的血缘亲属关系,外在主要标志是姓氏和族谱。
  (二)宗亲团体的基本特征
  宗亲团体有如下特征:1.组织性。它是有自己的章程有较合理的内部组织运营和管理机制的正式组织;2.独立性。它是由部分同姓成员自发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在合法的前提下其在资金来源和人员、机构配置等方面均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3.非营利性。它以利他主义为指导思想不以营利为目的。宗亲团体主要目的是资助宗亲中的困难户、修缮族谱和传承家族文化等,且其资金多来源于内部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及会费;4.自治性。宗亲团体享有依法按章进行自我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5.自愿性。宗亲团体是部分宗亲自愿组成的,其成员可自主决定是否入会或退会和参加活动。随着社会发展宗亲团体呈现如下时代特征:一以宗亲联谊会、宗亲网及基金会等形式的宗亲团体发展数量正迅速增加。二独立自主性逐步加强,筹资渠道也呈多元化趋势。三组织运营过程中更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三)宗亲团体的主要功能
  1.分担政府职能,解决部分社会问题。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问题、就业问题和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等。这些社会问题有些单凭政府是很难解决的,这就需要社会团体分担政府职能承担部分的社会责任。宗亲团体作为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政府在卫生、教育、医疗和养老等领域的部分职能,扶助政府进行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宗亲团体在社会公共事业如社会的福利、救济和保障等工作中扮演着“为宗亲解忧,为政府分忧”的角色。如查氏协会每年要在各地举办多次助学、助医和助贫等活动。宗亲团体在缩小宗亲内的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公正,解决部分社会问题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2.缓解社会权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现代法治国家的任务之一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然而现实是政府对公民最为基本的合法权益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难以面面俱到,只能靠公民自己主动诉求。但单个公民力单势薄且产生的影响小,诉求常被忽视。而宗亲团体恰恰是一种将分散公众聚集起来的组织载体能通过自身的组织性来弥补该社会结构及政府的不足,进而充分发挥其中间组织的地位。同时宗亲团体没有政府机关的严格程序,面对一些社会问题或是一些突发性的社会事件能快速且有效地做出反应。宗亲团体的社会沟通作用还体现在调解内部成员冲突上如查氏协会出面调解宗亲内部债务纠纷或家庭纠纷等案例并不少见。综上宗亲团体在面向宗亲内部和社会公众时均有缓解权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3.增强社会认同感与归属感。宗亲团体成员大多是出自同一父系祖先的若干后嗣成员。因此这些成员往往以族谱作为维系的形式,成员内相互认同且对团体有较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来看宗亲团体迎合了人们社会心理较低层次的需要即安全与归属的需要。尤其在社会转型期广大群众在基本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后对精神方面的需求开始增强。采取自愿加入、自筹经费、自行管理和自我发展的原则,凝聚同理念的宗亲团体利于减少边缘化人群,使人们获得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对查氏协会调研时发现其协会内90%左右的会员对协会有强的认同感并以加入协会为荣。
  4.增强社会资源,谋求发展机会。所谓 “社会资源”是那些物质资源之外的个人生活中所必需的社会联系和交往,个人社会关系网的大小直接关系着其社会资源的贫富。宗亲团体这种以特殊关系组成的“共同体”一方面对团体成员来说有凝聚力和向心力,另一方面也利于形成团体内的资源共享,增强成员的社会资源。宗亲团体内联系紧密的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能增强成员的社会资源,为成员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通过宗亲团体的关系网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已成为了较普遍的社会现实。这不仅体现在国内的人才流动和商品流通上也体现在跨国贸易中。如查氏协会内有一个由查姓企业家组成的企业家协会,它为各企业提供了一个互助平台,也为宗亲群体提供了一个创业和就业平台。

  5.弘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倡导新的伦理道德。宗亲文化是我国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也是民族优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宗亲文化包括宗祠家庙文化、姓氏历史名人文化和家族传统文化等。因此宗亲团体在传承宗亲文化、保护和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如查氏协会一直以修家谱、传祖训、编纂文化典籍及保护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已任,并着手建立相关文化园。宗亲团体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不仅能提高民族凝聚力也利于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和历史自觉意识、树立民族文化自信心。同时宗亲团体的互益性及公益性能潜移默化地强化成员的责任感、正义感及民主意识,强化公民的平等互助精神和权利意识,因而其发展也利于倡导新的伦理道德、形成新的社会观念。


  二、简述社会自治

  (一)何为社会自治?
  英文“自治”为self一government,可理解为个人行为和决定不受他人控制自主管理自己事务;现代汉语中自治有多重意思,其中之一是:自行管理和处置,即在行政上相对独立有权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进行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的过程。我国宪法性法律中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等配合使用。自治可归纳为:某人或某集体能自我决定,自由依法管理自己事务或自我调节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一种形态。自治以其性质、内容、范围、主体及自治权的大小等为标准可被分成若干类型如根据其内容可分为文化自治、政治自治、司法自治、社会自治等。社会自治与自治相比有特定的含义,若把国家纵向的分为政权和非政权两个层面的话,那么社会自治是非政权的一面且有一定的公共性。因而社会自治不具有政治统治和管理的功能,不涉及国家公权力,其最主要的性质是社会性。社会自治是介于国家治理和个人自治之间的,是社会自治体对自身事务实行自我管理并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负责的形态。社会自治的类型按其主体主要分为社团自治、社区自治、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等。
  (二)社会自治的价值
  一个社会的成熟程度与其社会自治的发展程度密不可分,社会自治越发达社会就越成熟。社会自治的价值是要在国家与公众间架一座桥梁建起与国家发展良性互动的宪政社会基础,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自主地参与社会管理。社会自治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国家――社会――个人”的橄榄形社会结构,利用其带来的社会稳定性和秩序性,构建成熟而完善的宪政社会基础,从而使个人、社会和国家的价值和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和发挥。
  社会自治的内在价值与宪政所包含的许多价值理念是紧密相联的。社会自治首先有利于整合社会群体认同,增强人们的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使人们从中找到社会生活的价值。其次为大众参与社会治理与政治讨论提供了平台,能有效地为国家治理和政治运行奠定合法性基础。社会自治的主要价值归纳如下:一是利于社会人权事业的发展。因为人权是社会自治来源及社会自治确定其目标和功能的逻辑基础。二是法治领域的有力补充。法律本身决定了其在制定之初就不可能完美地考虑到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利益的保护,也不可能与社会时代的发展保持同步,而法治的这些不足恰好可以通过社会自治来补充。三是利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统一。在社会自治理论下奉行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并由自己承担相应后果之理念,因而在逻辑上推定全体成员为追求自己最大化的幸福而会采取最大限度的理性行为是成立的。目前对于社会权利主体而言,将法律与社会道德有机结合起来是一种最有利于实现幸福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四是国家治理的合理补充。社会自治与政府治理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应是将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有机结合的和谐社会。
  三、宗亲团体是实现社会自治的途径之一
  (一)宗亲团体是社会自治体的组成部分
  社会自治体即社会自治组织有三类:一是有一定政治意义的如村民委员会、街道居委会等;二是有一定经济意义上的如各种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性组织等;三是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之外的非营利性、公共组织如各类社团、兴趣爱好协会和一些基金会组织等。宗亲团体与社会自治体共有的性质、特征有:一是非营利性,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维护组织成员和社会大众的权益。二是组织性,依法成立有自己较固定的组织形态,有自己的规章和运营、管理机制等。三是独立性,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不受政府的直接影响与控制。四是自愿性,成员自愿加入组织、自愿进行活动。由此可知宗亲团体便是第三类社会自治组织。宗亲团体作为一种社会自治组织,其本身的特征符合社会自治组织的标准且其功能及目标与社会自治组织也基本一致。
  (二)宗亲团体有利于实现社会自治的功能
  社会自治的性质及其要实现个人、社会和国家最大程度和谐发展的目标决定了其须具备如下功能:一是分担政府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社会自治能在卫生、医疗和失业等社会治理领域来分担政府职能,另一方面社会自治通过对内部成员的沟通与管理来减少政府工作阻力及国家治理的成本。同时社会自治也为公众提供了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利于增强公众的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互助意识,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情操,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二是保护群体利益,增强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社会自治通过建立公众自己的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和运营,不仅为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能也提高了公众的话语权,为公众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保障。长久以此公众对社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自然会增强。三是促进宪政良性发展。社会自治组织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且在运营中遵行自我管理与民主决策,这些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群体内的民主及平等。所以社会自治体的增多利于增强公众的话语权,实现公众的参与权,从而扩大民主范围,为宪政的有力发展提供保障。四是促进相关法律完善,增强社会法治。社会自治的发展一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尤其是社团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自治体成员懂法、守法。五是有利于形成新的社会伦理道德,提升社会精神文明。社会自治能有力地增强公众的互助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民意识及权利意识等。而这些均是新的社会伦理道德所追求的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目标。
  从上文可知宗亲团体主要功能有:分担政府职能,解决部分社会问题;缓解社会权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认同感与归属感;增强社会资源,谋求发展机会;弘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倡导新的伦理道德。宗亲团体的这些功能与社会自治的价值和功能追求有高度的一致性,因而宗亲团体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实现就是社会自治功能的具体体现。
  四、完善宗亲团体,实现其社会自治功能。
  目前宗亲团体虽呈发展壮大之势但仍存有不足:1.独立性不强。随着宗亲团体的发展其结构和人员尤其是部分组织人员易走向官僚化、专制化。有些团体为了得到政府的支持会过度依赖政府。2.人员及经费不足。首先宗亲团体的自愿性决定了其组织运营与发展主要依赖成员的志愿行动,无固定的人才渠道。其次从人员素质上看大部分会员并没有专业的活动与管理能力。宗亲团体缺乏一个专业的管理团队,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3.有序化不强。宗亲团体的发展总体来说得不到政府应有的引导且它又大量面向的农村,在发展过程中极易受到狭隘的家族和血缘思想的束缚,在面对社会各种利益冲突时容易迷失方向,导致团体内的混乱。如查氏协会在2013年就因内部意见不统一而产生过管理的混乱。4.监管不到位。首先是政府的监管不到位,我国虽对社会团体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但政府往往在其注册后就放松监管,且政府监管也存在权力分散、多头管理和难以协调等弊端。其次社会监管也不到位。
  针对上述问题可从以下方面来完善宗亲团体的发展以便其能有效地实现社会自治功能。1.理顺政府与宗亲团体的关系。首先政府要转变观念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宗亲团体发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在理顺与宗亲团体关系的前提下明确自身位置,在合理的监管下给予宗亲团体适当的自主空间。其次宗亲团体也要明确自身性质接受政府正确引导,做到独立自主,建立与政府协调合作的关系。2.完善立法。首先要完善现有法律并放宽规制。其次要加强立法,使宗亲团体的管理运行能有法可依。3.加强监管,建立问责机制。首先政府要加强监管,其次社会公众、媒体和相关监察部门也要加强对宗亲团体的监管。同时可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来加强宗亲团体的公正性与自律性。4.拓展资金来源,提高人员素质。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争取各种资助的同时进行一些低风险的理财投资;提高人员素质,一方面要定期对成员进行法制及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服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和使命意识等。另一方面“领导层”要加强经营管理避免不民主、不公正的发生。同时也可定期咨询相关专家来弥补自身专业能力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 。
  [2]孙嘉明:《宗亲关系网的社会功能》,《理论与实践》 。
  [3]孙先伟:《“宗亲会”的性质及历史渊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8期 。
  [4]张康之:《论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社会自治》,《行政学研究》,2003年第9期 。
  [5]卢雷:《宪政治理与公民参与》,《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卷第1期 。
  [6]雷兴虎、陈虹:《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制研究》,《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
  作者简介:
  查兰英,女,1988年5月生,江西上饶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
  孙学伟,男,1989年11月生,山东青岛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
·上一篇:正确看待宗亲会组织及其活动 ·下一篇:地方宗族社团登记审批问题的探析
关闭本页】【返回页顶


| 稿留言 |  |  |

部   箱:2512630201@qq.com

码:91441302MA546BX10P  号:粤ICP备2020098548号-1

息,未经许可,转载必


在线客服

主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