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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法律法规梳理

作者:王世强  发布时间:2018-3-2

一、内容概要

关于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

社会团体的治理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登记管理该条例对例如社会团体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还需参照民政部所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主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对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等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还需参照民政部所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基金会的治理主要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规定了基金会需要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规定了理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与期限。对条例没有涉及的部分,也可参考民政部所发布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本章总体讨论了三类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内部治理应当如何开展。国家对部分类型的社会组织有特定的法律法规规范,如针对民办学校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本章并不详细展开讨论。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社会组织的理事会有哪些功能?

答:社会组织最重要的内部治理机制是“理事会”。理事会代表社会利益,相当于托管人,确保社会组织的所作所为对社会负责。理事会拥有社会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应当把握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切实监督组织的各项行为。

问: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应当如何产生,任期该如何规定?

答:社会团体

没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社会组织理事的产生有相关规定,但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团体的章程可自由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如:二、三、四或五年),但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示范文本》对理事的任期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因此社会团体的章程可做“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不受任期限制”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或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被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没有连任届数限制。

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这意味着由发起人选任理事,任期可由章程自由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被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问:成为理事,应该具有哪些资格?

答:我国法规中仅仅对基金会理事任职资格作出规定,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的任职资格没有做出规定。《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理事的任职资格也无限制,但对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有基本的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章程中附加规定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的任职资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的任职资格没有做出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也没有相关建议。

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理事的任职资格有明确限定。

(1)为了防止理事会被某个家族操纵,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2)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理事,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3)因犯罪被判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5)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至少在中国境内居留3个月。

问:理事会具有哪些职能?

答: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理事会职能如下: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的章程也可赋予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利。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以下事项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也可赋予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利。

基金会

依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问:理事长具有哪些职权?

答: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基金会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问:理事具有哪些义务?

答:(1)忠实义务。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理事不得以牺牲或者放弃组织的利益为代价,换取私人利益。法律规定,基金会的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只要是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一律被禁止,即使不违反组织宗旨、公平原则的交易也不被允许。但法律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类似的规定。

(2)注意义务。理事在作出经营决策时,必须是为了组织的利益,并以适当的方式与合理的注意履行职责。

(3)顺从义务。理事应该履行社会组织章程中所规定的宗旨与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社会组织的理事不得以任何方式偏离组织成立时所规定的特定目的。理事有义务确保理事会的决策和活动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问:理事的薪酬有什么规定?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法律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没有薪酬规定。

问:理事会的规模有什么规定?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25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理事会的人数未做明确规定,但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人数应为3-25人。

问:理事会应该如何运行?

答:理事会通过召开理事会会议,民主决策各项决议来行使其职能,其中理事会承担集体责任,不同理事各司其职,承担相应责任。理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例会是组织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会议,其他的则是特别会议,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

社会团体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1)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2)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方为有效。如果是章程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重要的投资决策和重大募捐活动和组织的存废等事项时,必须要有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问:专业委员会有哪些?

答:在必要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以便提高理事之间沟通和协商的专门化和咨商效率。一般设立的委员会有: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政策委员会、业绩评价委员会等。

问:监事会及监事发挥什么作用?

答:监事会是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主要对理事、理事会以及执行层进行监督。现有法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但对社会团体无必须设立监事会的硬性规定,但是为了对理事、理事会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建议社会团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建立监事会。由于《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监事会没有任何规定,建议可以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或《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建立监事会。

问:监事会应当如何产生和组成?

答:监事会的产生和组成应当根据本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基金会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可自由决定监事的数量。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可以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变更;也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或变更。

问:监事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答:监事的资格限制与理事的资格限制基本相似,如监事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有亲属关系或者特殊关系监事的比例限制,有犯罪前科者不得担任监事,以及担任了理事或者执行团队人员不得出任监事。


问:监事有哪些职权?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单位财务;

(2)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基金会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监事、监事会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问: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对基金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

问:谁可以担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答: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基金会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也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问:首席执行官的条件和职权是什么?

答:首席执行官是社会组织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他由选举产生或者由理事会聘任,向选举他的大会负责或者向聘任他的理事会负责。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社会团体的首席执行官为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必须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席执行官为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基金会

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须为专职,切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一般不兼任理事或者监事,也不能在理事会参与投票表决。但首席执行官应该列席理事会会议。会议议程应由理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根据来自理事会负责人、各委员会负责人以及管理团队的意见信息共同拟定。讨论议题必须清晰地列出。在理事会议上,首席执行官应该就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供理事会参考。

问: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成为社会团体的会员?入会的程序有哪些?会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问: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会员可以如何退会?

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问:什么是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有何职权?

答: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社会团体的章程可以自由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年限(但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三、要点提示

(1)社会组织在制定章程时,应当包括民政部发布的各个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只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不得对章程示范文本的已有内容进行删改。

(2)社会组织都应当设立理事会,并注意理事会的规模与组织大小相符。

3)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只可连选连任两届,但理事可一直连选连任,无任届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可一直连选连任,无任届限制。基金会的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也可连选连任,无任届限制。

(4)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5)应当特别注意基金会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资格。

(6)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必须设立监事会,建议社会团体在规模较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设立监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8)首席执行官一般不兼任理事或者监事,也不能在理事会参与投票表决。但首席执行官应该列席理事会会议。

(9)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兼任无其他限制,除了不得兼任任何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10)社会团体的会员应当缴纳会费,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法律体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生效日:1998年10月25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生效日:1998年10月25日)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生效日:2004年6月1日)

(4)《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政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政部)

(6)《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民政部)

(7)《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生效日:2003年9月1日;2013年修订,生效日:2013年6月29日)

(8)《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生效日:20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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