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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族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发布时间:2019-3-18
 宗族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社会体制。梁启超先生曾谓:“中国古代的政治是家族本位的政治。”[1]这种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数千年的宗族制度,本身寄身于传统的农业经济体系之中、依托于农耕生产方式而存在,同时又构成了传统社会正统价值体系、政治制度的基础。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几方面要素,包括儒家学说、伦理观念等思想因素,以及外在的专制体制、社会等级制度,无不与宗族观念、宗族制度密切相关。对于传统社会的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宗族关系是人生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一个人的生、养、病、死,生前的婚姻嫁娶、择业谋生,身后的祭葬承嗣等等人生基本问题,大约没有能脱离与宗族的关系的。就政治层面观察,宗族制度与儒家思想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宗法精神贯穿于中国古代及近代社会结构中,是维系社会结构的纽带,是稳定社会的因素,宗法观念全面地支配着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探讨中国古代宗族制度的起源、本质特征和功能,进而分析宗族制度与封建国法的关系,对了解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和精神实质无疑是很有价值的。
  
一、宗教制度的功能与特征
  (一)从宗法制度到宗族关系
  所谓“宗族”,是以某一男性为中心、由其直系男性后裔及其家庭依照一定伦理规则而组成的血缘群体。《尔雅》云:“父之党为宗族”[2]。《白虎通》也对宗族的“宗”和“族”两方面均作了说明:“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代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因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凑玄孙,一家有吉。自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合聚之道,故谓之族。”[3]宗族是聚合一个个互相恩爱的共同体,这共同体是由高祖到玄孙不同辈分的各代人分别组成的,所以说族是有男性血缘关系的家庭聚合体。故简而言之,宗族有以下要素:(1)以成年男性血缘后裔及其家庭为成员;(2)以家庭为基本单位;(3)一般是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4)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规则和领导核心,进行管理。宗族制度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在中国古代时期,宗族制度主要表现为政治意味非常浓厚的宗法制度。
  根据民族学与考古学的研究,宗族制度的起源可以追索到原始社会晚期的父系氏族时期。[4]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之际,由同一个男性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群体已经形成,他们祭祀共同的父系祖先,但是,父权并未确立,生产资料公有,族人共同生产、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公社内部事务实行民主制,首领有义务而无独断权,亦无特权。[5]这种形态的氏族团体,颇似于恩格斯曾提到的古代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公社。[6]扎德鲁加即是一种有着民主、平等传统的家族公社。我们可以看到,就其血缘性,出自同一父系祖先与组织上的多级性(下含若干小家庭)以及有共同经济生活而言,这种父系家族公社,已具有宗法的外在特点,但又还没有发展成中国商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族长尚未成为专断的统治者,即家族内的父权尚未形成。有学者把这种父系公社称为“民主型的家族公社”,认为这种“民主型的家族公社应是先于父权型而存在”。[7]根据考古发现,到了父系氏族后期,父权制已经建立。其社会组织仍是血缘性的亲属集团,但族长已成为至尊的显贵,父家长权已进一步政治化,形成了对整个亲属集团的统治权。显然,这已经是商、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的早期形态。
  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商末以前,嫡长继承还基本是自发的,并未自觉确立为制度,“兄终弟及”在商仍时有发生,到了商末才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到了西周终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根据宗法制度,西周最高统治者自称天子,王位是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整个统治家族的最高家长,也是天下的共同政治统帅。天子分封其诸子、诸弟为诸侯。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封国中为大宗,其爵位由嫡长子继承。诸侯分封其诸子为卿(大夫)。卿(大夫)分封其诸子为士。士对卿(大夫)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其爵位仍由嫡长子继承。这样,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形成一个严密的金字塔的家族统治网。所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8]”说的就是这种大宗、小宗关系。周王朝既是一个庞大的政权级织,各级领主形成层层依附的政治隶属关系,又是一个以大套小、重重叠叠大家族的体系。西周的宗法制度既是家族组织形式,又是政权组织形式,是血缘和政治的结合,分别嫡庶、尊卑统系之制。天子的领土称为天下,诸侯的领地称为国,卿(大夫)和士的领地称为家,故有《大学》里的“齐家治国平天下”。因此,在中国早期社会里,家族组织和国家政权基本上是合而为一的,都统一于宗法制度。
  但是,经过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剧变以后,宗法制政治统治在秦汉之际不得不让位于官僚制政治统治。在社会变革洪流的强力冲击下,身兼政治关系与家族关系二职的宗法组织解体,逐渐脱离国家表面政治生活,与国家政权结构、权力分配脱钩,沉潜于社会深层,以宗族关系、宗族组织的形式继续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秦统一后,皇权虽仍由一家所独霸,但却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僚政治和机构。历朝历代虽有封地封爵的作法,但多数时候,为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诸侯之间的权力矛盾,朝廷往往只让诸侯王公“食其租税”而已,并不让诸侯们掌握军政钱粮等实权。国家政权从宗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变为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而宗法制度则演变为宗族制度,宗法组织为宗族组织所代替,宗法观念为宗族观念所取代。
  宗族制度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独特产物。自秦至清末的封建社会,宗族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经了秦唐间的世族、士族宗族制时代,宋元间大官僚宗族制时代,明清绅衿富人宗族时代和近现代的宗族变异时代。在中国数千年历史长河中,宗族制度、宗族关系因时势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力量、呈现出不同的形态。纵观宗族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有三个特点十分明显:一是宗族制度的演变总趋势是逐渐削弱,二是向平民化发展,即由贵族为主发展到以平民为主的组织,三是宗族的政治功能下降,社会功能逐渐加强。[9]另外,从性质上看,宗族制度不是一个单纯的血缘共同体,在不同时期往往与政治紧密结合在一起,而以基层封建社会组织的面貌出现,因而其阶级属性也是十分明显的。
  宗族组织尽管不具有国家政权性质,但由于中国的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同是自然经济的社会,所以宗族制度及其所处的封建社会和国家无不打上深深的“宗法精神”烙印。封建社会以儒家思想作为其正统思想,而“宗法精神为儒家政治思想之主要成份”。[10]宗法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虽已不复存在,但其精神却为统治阶级所倡导,以儒家学说为重要载体,传承数千年。封建社会的世袭封爵、官选豪门、族刑连坐、宗族立嗣和宗祧继承等等,皆是宗法制度在封建社会条件下的转换。
  (二)宗族制度的基本特征
  由宗法制度演变而来的封建宗族制度经过二千余年的长期演变,已深深根植于广大乡土社会,是层层相因的地方性实践产物。它不如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那样具有正式的形式和全国范围的效力,而是各姓氏家庭在某个地方在繁衍生息过程中长期形成的具有很强地方色彩和祖传特色的、有关婚姻、家庭、祭祀、继承等方方面面的制度。从微观上看,由于中国乡土社会幅员辽阔、族性繁多,且封建社会跨越二千余年,因此,不同地区、不同家族、不同时期的宗族制度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但是,从宏观角度分析,由于二千余年封建社会的高度同一性,因而中国宗族制度在演变过程中贯穿了某些基本特征。
  第一、以同宗血缘关系作为维系宗族的纽带。自从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时期,随着个体家庭的出现,家庭由父权支配,血统按父系计算,女嫁男家、妻从夫居等原则便确立起来。进入国家文明以后,这种血缘纽带由于特殊的地域环境不但没有松动反而更加强固,西周直接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国家从其产生起就肩负着维持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等级秩序的任务。进入封建社会,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但血缘纽带并没有削弱,宗法精神为统治阶级所倡导。父系血缘关系成为维系家庭和家族的纽带,封建宗法家族就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基层地区性势力,他们建祠堂,立家法族规,自成一套体系,“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他们“生相亲爱,死相哀痛”,以血缘使全家全族团结起来。这种基于血缘关系的原则为封建统治者道德化和法律化,成为维系家族完整和安稳的工具。
  第二、以父权、族权作为宗族的权力核心。父权是随着父系血缘的确立而确立的,它经过奴隶制时代的不断实践和充实,到了封建时代,更由于封建礼法的完备而完备了。在宗族中,父权、族权高居于全体成员之上,成为宗族的核心,拥有至高的权力,对整个宗族实行经济专制和思想专制,如族长拥有财产权、惩罚权、仲裁权、主婚权、主祭权等等,宗族制度中的长尊幼卑、夫主妻从、嫡贵庶贱等原则也都由父家长制而起源。
  第三、以封建礼制、家法族规维护宗族的统治。父系氏族制度的传统习俗和宗族制度的伦理观念,与儒家正统思想相结合,构成封建宗族的礼法制度,后来更经过封建统治者的改造和发展,形成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一整套封建礼制。封建宗族组织又根据这些封建礼制,结合本家族的具体情况,制定出自己的家法族规。封建统治者也完全承认其法律效力,这样,封建礼制和家法族规变成为维护宗族统治、禁锢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有力武器。值得注意的是,在秦汉以后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国家的基层政府一般只设置到县一级,在乡以下的社会基层,多半属于自治或半自治状态,由此不难想见,宗族力量在维护传统社会秩序方面,实际上发挥着多大的作用。
  (三)宗族制度的基本功能
  宗族的功能主要有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两方面。在政治方面,它是历史上宗族政治的一种工具,起着保护封建制度和王朝政权的作用;在社会生活方面,它是民众经济上求生存寻互助,社交上发展人际关系,精神上寻找寄托的多功能社会组织。
  第一、宗族的政治功能。宗族与封建政治相结合的基础,在于宗族结构与社会等级结构相吻合,使上层宗族成为等级社会政权的统治基干。宗族由皇族、贵族、士族、官僚、绅衿、平民等不同类型的宗族构成,但长时期内,起主导作用的是官僚以上的特权宗族,即使绅衿宗族,也有一定社会地位。社会等级结构把人们分为皇帝、贵族、官僚、绅衿、平民、准贱民、贱民等等级,准贱民、贱民因经济力量微弱、社会地位低贱而难以形成宗族势力,而在平民以上社会集团,等级结构与宗族结构成分完全一致。等级是人们身份地位的社会划分,但没有有形的组织,宗族把平民以上各等级的人组织起来,成为等级的群体,从而有了为等级政治服务的可能。
  宗族为封建政治服务有着诸多的内容。皇室宗族在不同时期有都一定的从政权,如两晋南北朝的宗王辅政与宗王出镇的辅政格局,清代的议政王大臣会议,直至清末还有宗社党的出现,宗室贵族总要在政治上起辅佐帝室的作用。与职官制度相结合,在科举制出现以前,王室实行从宗族选官的制度,如汉代的察孝廉、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扩大统治集团成员,求得特权宗族的支持。与法律相结合,历代王朝在法律上实行亲属法原则,维护尊长权力;在司法上重亲情而忽视法理,尊长拥有一定的司法特权,在族内实行宗法统治,协助政府的统治。与孝道精神相结合,历朝政府均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表彰孝子顺孙,保护宗族公有财产,宗族据此进行纲常名教的教育,宣传圣谕,使族人安分守己,做朝廷的顺民。宗族亦与保甲制相结合,保甲是行政系统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一是自上而下产生的,宗族散布在各个村乡,是下面的组织,行政的保甲与民间的宗族相结合,宗族成员在保甲与宗族相结合的控制下,被紧紧束缚,无法反抗统治,社会治安得到保障。
  政权与宗族关系的诸方面,表明中国的封建统治是一种宗族政治,它一方面是以一个宗族(皇族)作为统治中枢,皇帝又是中枢神经,但是他也吸收其他宗族成员参与治理,使族权支持政权,在伦理上先有父为子纲,然后才有君为臣纲。宗族通过督促族人完纳赋税,为政府提供经济基础。宗族组织与政府里甲制度结合起来。稳定地方社会秩序,这一切说明宗族制度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宗族是封建统治的政治工具,这就是宗族的政治功能。
  第二、宗族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互助。宗族以互助团体帮助成员解决物质生活问题。宗族本身含有族人相恤的内容,周天子分封,给诸侯土地、人民和理政的权力,诸侯才秉命夹辅王室。不给诸侯这“三宝”,诸侯本身难以存活,就无法为宗主的周王效命,所以给土地是首要的。后来的宗族主都深知以宗族公有经济作为团结族人的手段,即所谓以义田“收族”。宗族有了公有财产,才有经费修祠堂,举行族祭。倘若有较多的公产收入,可以赈济贫穷族人,照顾鳏寡孤独。族人有困难,可以向族长提出申请,要求经济资助。公财之外,族人之间也互相照顾,如在生产上互助,以劳力换取畜力、种子;逢红白喜事,做无偿的人力帮忙;富裕族人给予贫穷者粮米、药材、棺木等。族人间的财产虽然分得很清楚,但在人们观念里又有残余共财的因素,卖产首先问亲邻的习惯和卖产需近亲族人做中人的习惯,均源于此。所以族人相帮,有着尽义务的成分。
  2.维护宗族伦理。封建伦理是宗族制的核心。所谓伦常关系即尊卑长幼关系,嫡庶亲疏关系。尊卑关系表现为“孝”,长幼关系表现为“悌”,孝是核心,悌是从孝派生出来的。这种伦常关系不限于五服,而是扩大到一个村镇的整个同族,在这种情况下则更多地体现为睦。宗族关系的生活准则即孝、悌、睦三字,这是宗族伦理的基本内涵。各个族姓进行的建祠修谱活动,其直接目的就是实现睦族,使广大人民浸淫于睦,使所有族众,不分阶级和等级,都能和睦相处。各宗族组织对祖先的祭祀、对生者的孝悌都极为重视,往往是家法族规的重要内容。[11]人们的日常生活都被纳入宗法体系,宗法伦理遂成为神圣不可侵犯。在孝睦思想支配下,使尊卑长幼合理合法化,使宗族伦理合理合法化。这种宗族制度赋予族长以绝对权威,地方绅衿地主就利用这种权威控制族众。
  3.稳定社会秩序。宗族制的另一个功能是维护国家法纪和稳定社会秩序,不少族规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各方面:(1)要族众各安本业、安分守己;(2)禁止赌盗;(3)禁止族众嗜酒宿娼和不务正业游手好闲;(4)禁止斗殴和争讼;(5)要求族人遵礼守法;(6)要求族众完粮纳税,等等。总之,封建宗族制度以纲常伦理为纲,以国家法纪为准绳把两者揉合在一起,通过家法族规的形式,变成宗族内部的一种约束力量,用以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法纪。
  4.维护族众利益。宗族制的再一个作用是维护族众的利益,这主要体现在族众团结一起防御外族的欺凌。在这里,宗族组织起了维护族众的作用。在有些地区,也正是这个缘故,宗族组织对族众具有强烈吸引力。但是,宗族之间常常因利害关系发生矛盾乃至械斗,这也是中国历史上常见的现象。
  5.敬宗收族。《礼记·大传》说:“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又《礼记·丧服传》说:“大系者,收族者也。”敬宗收族,目的是利用人的血缘关系达到团结族人不致溃散。如何敬宗收族?南宋理学家张载说:“管理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事法。”[12]人们用来敬宗收族的办法,一是建祠堂,二是置族田。祠堂用以敬宗,族田用以收族。就是说,祠堂从精神上、族田从物质上团结聚家族,形成聚族而居的宗族组织,达到收族的目的。再就是加强族内事务的管理以达到巩固宗族凝聚力之目的。比如统理族内财产、教导族人、掌管婚丧等重大事务、会聚族人等。[13]
  二、宗族制度与传统法律的关系
  宗族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牢固基础之一,是整个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国法必然要把巩固宗族制度、维护封建宗法伦理道德、保护宗族势力的统治,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宗族制度与封建国家的国法是融为一体、相互关联的。一方面,封建统治者在立法时就把反映和维护宗族制度的宗法伦理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在律例的条文、法律的实施、案件的诉讼等方面,无不浸透了宗法伦理思想,甚至把一些宗族制度的内容直接吸收成国家法律,以达到保护宗族制度,强制推行纲常名教、确认亲族势力统治的目的。另一方面,宗族制度积极与封建国家法律相配合,维护基层社会的封建统治秩序,以达到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目的。宗族制度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另一种统治工具,宗族制度中的家法族规实际上是整个封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封建国法对宗族制度的确认、维护和限制
  在中国历史上,各朝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统治,无不把维护宗族关系作为推行自己政治构想、经世治民的基础。因此,无论是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还是在各朝公布的国家制定法里,都把维护宗族关系作为基本的原则。
  第一、法律确认宗法精神的指导地位。中国社会正统的儒家文化以伦理关系的礼制为本位,中国古代的法律特点是以礼入法、礼法合一,因此,国家立法从始至终贯穿着家族本位的指导思想、确认宗法精神的指导地位。宗亲,以父宗而论,包括同一始祖的男性后裔,亲属范围一般是指五服以内包括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也就是“九族”。有关服制的记载最早是《仪礼·丧服篇》,其内容多为历代法律所吸收,法律文献登载“五服图”,则始于《元典章·礼部》,此后明、清律均把“五服图”载于律首。唐律名例篇(总则)中区别尊卑、长幼、亲疏等级名分规定适用法律的不同规则。无论刑法、民法、诉讼法都区别尊与卑、长与幼、亲与疏不同名分,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不同的权利义务。自隋代开皇以后,法律还将“不睦”罪列入“十恶”之一,所谓“不睦”,唐律“谓谋杀及卖鳃麻以上亲,殴告父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唐律疏议》解释此条说:“皆是宗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将不睦列入不赦之罪,可见法律对此的重视程度。继嗣问题是有关宗族血缘结构的大事,族长作为宗族的领导者最重视此事、法律也赋予了族长此种权力。宋代规定:“立嗣合从祖父母、父母之命,若一家尽绝,则从宗族尊长之意”。换言之,一即“立继由族长,为其皆无亲人也。”[14]清律则明确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15]
  第二、法律确认家庭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上,基本上以家庭为民事主体,以家长为法定代表人,只是在极少情况下承认家属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现代民法的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在封建社会无不以家庭为轴心。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解除均以家长的意思表示为准。一家之内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由家长签约方为有效;土地、田宅买卖,亲属、宗族享有先买权;男女婚姻大事,完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由家庭决定和支配,婚姻当事人本人毫无意思自由,家长拥有完全的决定和支配权。
  第三、法律确认家长、族长的种种特权。在封建社会,家长、族长在法律上的特权主要有:
  1.对财产的支配权。家长权首先表现在经济大权。家庭财产,包括家中其他成员的所得收入,完全由家长自由支配。封建法律对家长财产支配权的确认和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卑幼擅自私用家财,禁止子孙脱离家长别籍异财等规定上。封建法律对家长(族长)财产支配权的保护,一方面是要用法律来强制推行孝道,维护纲常名教,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家族财产的分散,以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经济基础。
  2.对子女的主婚权。《诗经·南山》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中国古代社会男女婚姻成立,必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长对子女婚嫁的决定权,不仅为社会所公认,而且为法律所保护。封建法律视违反家长意志、自己做主婚配为犯罪,要科以刑事处罚。
  3.初级裁判权和一般惩罚权。封建法律默许宗族组织对具有违法的子孙族人实施初级裁判权和执行除死刑以外的一般惩罚权。凡家庭中有关户婚、田土、斗殴等民刑案件,以及子孙族人的违法(包括国法、家法)事件,总是先由家庭自己处理。祠堂作为宗族法庭,族长作为实际上的第一审裁判者,进行裁判,并依家法判处和执行不同的惩罚。比如闽县林氏族夫规定:“我族……如有忏逆怿伦,凶横无忌之徒,该父兄投鸣户首族长,捆送入祠笞责。”[16]封建法律虽无专门条文公开承认家长和族长的这种初级裁判权和一般惩罚权,但实际上是默许的。清初官员陈宏谋说:用宗族来处理族人间的纠纷,“临以祖宗,教其子孙,其势甚近,其情较切,以视法堂之威刑,官衙之劝戒,更有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之实效。”[17]历代的刑法案例,都是官府奉谕编篡的,这些族长裁决的案件被大量编入,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法律对宗族的初级裁判权和一般惩罚权的承认。
  4.法律确认宗族尊长的诉讼特权。在诉讼法上,亲属关于也有许多特殊规定。法律在承认贵族、官吏是法律上的特权阶级的同时,确认他们的特权荫庇及亲属。唐律规定: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犯罪必须上请,流刑以下减一等;五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罪各减一等,七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刑以下罪,可以钱赎。明、清法律规定,八议者或他们的近亲属犯罪,必须先奏请朝廷批准司法衙门才能拘捕审问,奉旨审问以后也不能直接判决,必须奏请批示后才能宣判。法律还确认了“亲属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否则,卑幼告发尊长依唐律构成“干名犯义”罪,判处三年徒刑。
  为了笼络人心,鼓励孝亲,法律还规定“替亲代刑”和“存留养亲”。血亲代刑,封建国法本无明文规定,但由于统治者提倡重伦常、讲孝道,因此在实践中是允许的,而且对代刑者往往给予减刑或免刑。缇萦救父只是许多故事中最为人所熟悉的一个而已。[18]唐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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